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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上海教师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考试指导(五)

http://shanghai.hteacher.net 2017-02-23 15:09 上海教师招聘 [您的教师考试网]

民法

复习与考试指导

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部分的重点。民法部分考点主要有:

(1)民法的使用范围、基本原则。

(2)民事法律关系。

(3)诉讼时效制度、物权制度中的所有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继承权制度以及人身权制度。

(4)债、合同。

考生在复习这部分时,要注意区分相似慨念之间的不同,在理解的基础上加强记忆。同时,在平时训练中,要加强对案例分析题的练习,加强自己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考题讲师解读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自己的特点,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一般来说,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撤销和解散。

【考题】(单选题)法人是独立的( )

A国家机关  B社会组织 C群众团体 D社团组织

【分析】答案为B。《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即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对民事法律行为,从不同角度,按照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可分为:双方法律行为与单方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主行为与从行为。

◆物权

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物权是一种绝对权,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物,而非行为或精神财富,物权的内容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权是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物权具有追及性和优先性。物权可分为自物权和从物权,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考题】(判断题)数个物权并存一物时,先设立的物权一定有优先权( )。

【分析】×数个物权并存一物时,先设立的物权不一定有优先权。

◆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责任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假借订立合同,实施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的行为或实施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考题】(单选题)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现丙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有权( )。

A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B 请求乙和丙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C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D请求乙或丙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答案为A。本题考查的实质是合同的相对性,即合同只能约束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甲乙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丙不向甲履行债务,甲只能向对方当事人乙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经济学

复习与考试指导

本部分是公务员录用考试的重要部分,历年本章考过的知识点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社会保障,劳动争议的内容及其解决方式,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所得税,消费者权利的内容等。本部分基本概念较多,应当注重掌握。有关法律关系一定要明白其前因后果,例如,代理关系,有关构成条件、时间的规定要准确记忆。考生复习时,要注意区分相似概念之间的不同,学会融会贯通,灵活运用,在理解的基础上加强记忆。

考生在复习过程中,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基本原则、调整对象

(2)经济法律关系。

(3)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4)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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